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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国家轻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23日 点击:3205 次数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

国家轻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装饰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的经济秩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各种成形室内空间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及相关的配套用品、陈设品、设备的安装及环境美化的全民、集体、联营、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经营者。  

  第三条  室内装饰企业的主要任务是为人们提供安全方便、舒适优美的工作与生活环境,为建设具有我国民族特色和现代水平的室内装饰行业作贡献。企业必须贯彻“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的方针,加强经营管理,学习国内外室内装饰的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工程质量,降低造价,增进效益,节汇创汇,不断提高装饰水平。第四条  轻工业部归口管理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轻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的室内装饰行业。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为确保装饰企业合法经营室内装饰业务,凡属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均需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确定等级及营业范围。  

  第六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经营的管理机构和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机具,设备和资金;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能够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第七条  新开办的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在审定资质等级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新设立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经资质审批部门审核发给暂定资质等级证书,一年后设计、施工工程的质量合格,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再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正式资质等级证书。  

  第八条  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也应经资质审查,发给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建立本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批件:  

  二、中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三、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职称证;  

  四、已开业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第十条  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属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送轻工业部审批。乙级、丙级、丁级资质,由国务院有关主管理部门审批。属地方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甲级资质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送轻工业部审批;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送轻工业部备案;丁级资质,直接由市(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无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和设计单位,一律不准开业。  

  第十一条  取得证书的单位,改变单位名称、法人、经济性质、技术资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企业分立、合并、迁移、改变隶属关系及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要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  设计单位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与营业范围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单位按其资质分为甲、丁四级,各级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甲级单位:

    1、具有五年以上的室内装饰设计经历,具备承担各类室内装饰设计的能力,承担过单项工程在三百万元以上,三星级宾馆饭店或大型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设计任务,质量合格;  

  2、有五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验的室内装饰(或工艺美术、建筑)高级职称的总设计师;  

  3、具有配套齐全的工程设计、经营管理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设计三年以上的高级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三名,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七名,中级职称的经济师、会计师各一名以上;  

  4、注册资金在五万元以上,或有流动资金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担保。  

  乙级单位:  

  1、具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历,具备承担各类中级宾馆饭店及中型室内装饰设计的能力,承担过单项工程在一百万元以上宾馆饭店或中型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设计任务,质量合格;

  2、有五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验的室内装饰(或工艺美术、建筑)中级职称的总设计师或主任设计师担任技术负责人;  

  3、具有配套齐全工程设计、经营管理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设计三年以上的高级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一名,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中级职称的经济师、会计师各一名以上;  

  4、注册资金在三万元以上,或有流动资金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单位担保。  

  丙级单位:  

  1、具有两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历,具备承担中低级、中小型室内装饰设计任务的能力,承担过两个三十万元以上室内装饰设计任务,质量合格;  

  2、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验的室内装饰(或工艺美术、建筑)中级职称的技术负责人;  

  3、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设计三年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名,有助理经济师和助理会计师:  

  4、注册资金在二万元以上,或有流动资金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担保。  

  丁级单位:  

  1、具有一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的经历,具备承担一般小型室内装饰设计的能力;  

  2、有二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验的初级职称的技术负责人;  

  3、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其中具有初级职称的室内设计人员不少于三人:  

  4、注册资金在一万元以上、或有流动资金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担保。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按其技术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丁级又分为一、二两等。各级应具备的资质条件与营业范围:  

  甲级企业:  

  1、具有五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具备承担各类室内装饰施工的能力,承担过单项工程在三百万元以上三星级宾馆饭店或大型公共建筑室内装饰施工任务,质量合格;  

  2、有五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验的室内装饰(或工艺美术、建筑)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职称的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  

  3、有专业配套齐全的室内装饰(或工艺美术、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等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三年以上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  

  4、有工种配套齐全的技术工人,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三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少于五十名;  

  5、企业流动资金不少于二百万元。营业范围:可以承担各类室内装饰施工任务。  

  乙级企业:  

  1、具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承担过单项工程在一百万元以上宾馆饭店或公共建筑室内装饰施工任务,质量合格;  

  2、有五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验的室内装饰(或工艺美术、建筑)中级职称的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担任技术负责人,有中级职称的财务、经济管理负责人;  

  3、有专业配套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三年以上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一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七名;

       4、有工种配套齐全的技术工人。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二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少于三十名;  

  5、企业流动资金不少于一百万元。营业范围:可以承担总造价一千万元以下室内装饰施工任务。  

  丙级企业:  

  1、具有二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承担过两项三十万元以上室内装饰施工任务,质量合格;  

  2、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验中级职称的技术负责人,有初级职称的财务、经济管理负责人;  

  3、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二年以上的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名,初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名;  

  4、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各工种工人施工在三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少于二十名;  

  5、企业流动资金不少于五十万元。其中从事室内装饰营业范围:可以承担总造价在五百万元以下室内装饰施工任务。  

  丁级一等企业:  

  1、具有一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承担过两项十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施工任务;  

  2、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验的初级职称的技术负责人,有专职的财务、经营管理人员;  

  3、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人队伍。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二年以上的初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二年以上的技术骨干工人不少于十名;  

  4、企业流动资金不少于十万元。  

  营业范围:可以承担总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下室内装饰施工任务。  

  丁级二等企业:  

  1、具有一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承担过室内装饰工程 施工任务;  

  2、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施工人员。其中具有一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企业流动资金不少于五千元。  

  营业范围:可以承担工程造价在五万元以下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任务。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由轻工业部统一制定。  

  根据企业承包业务需要,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核发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五条  审查企业资质时,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应以本企业固定在册人员为主。对招聘的人员须与企业签订二年以上合同,能坚持正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技术、经济、法律责任;合同工人应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方能列入本企业的技术资质条件。  

  第十六条  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在一个企业中的,要分别进行资质审定,在申报等级时,人、财、物条件可以互用,但设计、施工的经历与能力不能相互代替。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资质等级证书是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参与投标、承揽业务的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资质等级证书只限本企业、事业单位使用,不得涂改、转借、出卖和伪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和自身承担能力进行承包活动,不得越级承包工程。企业年承包工程量应与企业的设计、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  

  第十九条  甲、乙、丙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包,但主要部分必须自行完成,且分包部分不得超过总造价的二分之一。丁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禁止施工企业倒手转包工程。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施工企业联合承包施工任务,其业务范围以等级高的企业为准,并负责技术经济责任。参加联合的企业不得超过三个。  

  第二十一条  招拆室内装饰的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工程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跨省承包、分包室内装饰工程的企业,应持有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据的外出施工证明,并在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验证登记,审查批准,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全国凡已取得室内装饰设计、施工资质(含暂定)等级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取费、预算定额中,应当执行《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取费办法》和《全国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并接受所在地区室内装饰工程定额管理机构管理。无本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使用本《预算定额》及《取费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全国各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可参照执行《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和质量验收办法》,并接受所在地区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取费办法》、《全国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及《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和质量验收办法》由轻工业部负责解释。随着室内装饰行业的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及物价的变动,轻工业部在适当时间将对这三种规定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在国外承包室内装饰业务一定要精选骨干人员出国,严格质量要求,维护中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信誉。要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艺术风格,尽量选用国产的装饰材料及配套用品。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室内装饰企、事业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要有计划地组织对本行业企业和设计、施工工程开展评优活动,对思想端正、工程设计、施工质量优良,受到用户好评的先进企业和优质工程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工程设计、施工中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认真贯彻执行工艺规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管理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给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于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扩大对外室内装饰工程承包,组织劳务输出、装饰材料和配套产品出口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赢得良好声誉的企业,由该企业原资质审批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于在申请资质等级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由原企业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罚款,或降低其资质等级,并会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承揽工程任务或参加上程投标中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承包工程和中标的;偷工减料,高估冒算,骗取高额利润:因经营管理混乱,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人身伤亡的;连续二年发生各种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五万元以上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由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会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分别给予企业警告、停止施工、限期整顿、罚款直到没收全部非法收入、没收等级证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向上一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复议决定如与原处罚不同,按照复议决定执行。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轻工业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轻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各地原有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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