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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础知识:8 法律法规知识

发布日期 2019年06月13日 点击:1377 次数 
第八章  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节  法律的基本知识

        法律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它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逐渐形成并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一、法律的分类
        根据法的来源不同,划分法的形式,作为礻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法律来源主要为: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先法。
        2)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个部委局制定的行政规章。
        4)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即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7)经济特区特定的法规。
       8)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等。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由于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的等级不同,所以其法律地位或效力就出现层级的区别。例如宪法是根本大法,而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只能在与经济特区发生关系的问题上才有可能起作用。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根据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情况分布如下:宪法,行政法,民法和婚姻家庭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军事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

        二、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都是由统治阶级掌握和参与的,当然法律就反映他们的意志,维护他们的利益。并且,法律反映和维护的是作为统治阶级整体的长远的和根本的利益,所以对于统治阶级内部个别分子的违反法律的行j为,统治阶级也是予以制裁的。阶级性是法律的一个根本属性,是产生于一定性质的生产关系,属于特定社会的上层建筑之一,为一定阶级服务的属性。
       法律不是人们主观臆造的产物,而是根源于社会物质的生产关系,是为满足经济关系本身的要求所产生的。所以,可以这么讲,法律彳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形式,社会关系就是法律的内容。
       在世界上,同一个阶级掌权,经济关系或物质生活关系相同或相似的国家、地区,它的法律也有许多的不同,这是由于政治、哲学、文学、艺术、宗教、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上层建筑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包括地理环境这些因素影响而造成的。

        三、法律的特征
       我们可以把法律看做是一种概括、普通、严谨的行为规范。它之所以区别于其他规范(例如宗教规范、礼仪规范、道德规范),是因为法律具有鲜明的固有特征,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的行为规范
       法律的概括性,是指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模式,它的对象是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不是针对特定的人或仅适用一次。
       法律的普遍性(又称一般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同样情况同样对待”。
       法律的严谨性是指法律有特殊的逻辑构成。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在一个法律中大量出现的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所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行为模式有三种情况:授权性规范—可以这样行为;命令性规范—必须这样行为;禁止性规范——不许这样行为。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法律后果有两种情况:守法后果—一合法、有效、保护及奖励;违法后果一非法、无效、制裁。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可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所以它代表的是国家的意志,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3.法律是国家确认的权利和义务的彳行为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来保障,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所以,法律规范有国家强制性。

       四、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社会发生的影响。国家制定法律就是为了利用法律对社会造成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影响。法律的作用有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两个方面。
       1.法律的规范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规范能调整人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指引作用。指法律规范对于人们的行为的一种指导和引领作用。
       (2)教育作用。法律通过对守法行为的承认、保护甚至奖励的肯定性法律后果,作为示范;对于那些行为的不承认、制裁的违法后果,作为反面典型。教育其他社会成员,从而达到预防违法犯法的效果。
       (3)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一种对于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或者尺度的作用。
       (4)预测作用。指法律具有对于人们之间将要如何行为能够进行预测和估计的作用
       (5)强制作用。指法律具有制裁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
        2.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法律在阶级性本质上所起的作用,即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规范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五、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之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有密切的关系,它们们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在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中具有主要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律贯穿了社会主义社会性质的精神,可以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和高尚的情操,以法律的规范作用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把社会主义道德精神渗透在法律规范中,同时,社会主义道德水平的提高,可以促进人们守法的自觉性,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严肃执行。
在进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中,在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时,既要重视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更要重视社会主义道德的作用。


      第二节  相关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节选)(GB50016-2006)
        1.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①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③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④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⑤厂房;
        ⑥仓库;
        ⑦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⑧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⑨可燃材料堆场;
        ⑩城市交通隧道。
        注:1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民用建筑
        5.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5.1.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的规定。


 


    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在二级时火等级的建筑中,而积不超过100m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75h的不燃烧体。
     5.住宅建筑构件的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

       5.12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5.13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 h和1.00h。
       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5.1.5  二级耐火等级住宅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6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1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2  3层及3层以上建筑中的门厅、走道。
       5.1.7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5.1.8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9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闻积吗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中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3 中庭应按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排燃设施。
       5.1.1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5.1.12  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  按本规范第8、9、11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5.1.13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一层以下;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时,共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 m2;
       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休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白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5.1.15  当歌妍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问的疏散门全最近交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二层或三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人凵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人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O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  应按本规范第9章没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5.2.1  民川建筑之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章和第4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1.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外墙为防火增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时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问距可不限。
     2.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丁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厔顶承重构件及屋而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3.相邻的两座廷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丁级,相邻较高一而外墙的廾口部位设置甲缴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汔》C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本规范第7.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4.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闻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亩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派少25%。
     5.耐火等级低于四缴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丌级确定;以木砫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6.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此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5.2.2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木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他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人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 m。
       5.2.3  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丁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5.3.1民用建筑的安个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丁5m。
       5.3.2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丁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日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川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


 


       5.3.3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共他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1,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赶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稊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而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疏散偻梯应采川坌內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人封闭楼梯问)或室外疏散楼梯:
       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2  旅馆;
       3  超过2层的商片等人员密集的公共筑;
       4  设置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
       5  超过5层的其他公共建筑;
       5.3.6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仝疏散设施。
       5.3.7  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等场所内。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屮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房间位于2个安个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丁0.9m;
       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房间。
       5.3.9  刚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5.3.10  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
       5.3.1  居住建筑单元任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仝出|的距离大于15m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仝出∏不应少于2个。当通廊式卡住宅类片住建筑超过表5.3.11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冒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广门采川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2  其他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广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和房问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仝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问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3  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5  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6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4.4条的规定。
        5.3.1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的规定;
        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2m;
        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寸,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处;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5.3.1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m。
       5.3.15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疏散门应符合本规范第7412条的规定。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注: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全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
       2.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仝出口的最大距离川按本表增加5m。
       3.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且离可按木表和本表注1的规定增加25%。
       4.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5.3.16  剧院、电影院、礼堂、休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丁0.6m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问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时,可增加1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2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1的规定计算确定;
       3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总宽度,应按表5.3.16-2的规定计算确定;

       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注:表5.3.16-2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接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宽度。


        5.3.17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统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3.17-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笕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 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确定;
       3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4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1人/m2计算确定;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人/m2计算确定;

       5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确定。



        5.3.18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冒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汝置辅助统散逃生设施。
        5.4  其他
        5.4.1  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当确冇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5.4.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然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平地下建筑(室)内;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  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5.4.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5.4.4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4  供锅炉及柴油发电机使用的柴油等液体燃料储罐,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或第4.2节的有关规定。
       5.4.5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
       5.4.6  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2  其他功能场所和居住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居住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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