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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全装修住宅分户验收管理办法10日起施行,不合格不得竣工验收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12日 点击:1044 次数 

5月9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后文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全装修应当按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造的要求实施,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内装修,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海南省住宅工程的质量和品质。办法自2020年5月10日起施行。


图片来源: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管理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全装修住宅工,是指交付使用前,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并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安装到位的住宅工程。


《管理办法》指出,全装修应当按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造的要求实施,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内装修,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我省住宅工程的质量和品质。


全装修应当采用绿色环保、防火阻燃、具有质量证明文件且各项指标符合《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规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材料、部品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对装修所用材料、部品和设备进行进场验收,按规范要求进行取样送检复验,并将检验报告和验收记录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重要内容,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验和签认。装修所用材料的检测纳入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监管。


装修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严禁室内空气污染超标。


《管理办法》表示,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分户验收工作小组,由分户验收工作小组实施分户验收工作。


《管理办法》明确分户验收相关要求如下:


一是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在装修施工前制定交接验收方案。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对屋面、楼地面、外墙(窗)及管道渗漏情况以及室内装修基层、空间尺寸等按交接验收方案的规定进行交接验收,做好交接验收记录(附件4)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二是建设单位应在装修施工前,对每种户型按设计文件要求设置样板房。建设单位宜以市场为导向,提供不同档次、风格的样板房,供购房者选择,以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个性化需求。鼓励建设单位设置装修施工工艺展示区,以展示水电管线安装、地板、吊顶等主要工序的施工断面。样板房保留的时间自全装修商品住宅交付之日起不少于1年,或者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是样板房完成后,样板房所用主要材料、部品部件和设备等应在其使用部位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牌,标牌的内容包括材料、部品部件和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生产厂名及其他内容;装修施工单位应绘制样板房装修工程完工图(以下简称完工图),完工图设备材料表应包括样板房装修所用的主要材料、部品部件和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数量、生产厂名及其他内容;建设单位应组织各责任主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形成装修工程操作工艺及质量控制措施后方可展开施工。


四是全装修工程所用主要材料、部品部件和设备应与所完成样板房一致,施工过程应采用与样板房相同的操作工艺及质量控制措施,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装修所用主要材料、部品部件和设备时,对实行预售房制度的商品住宅,建设单位应在装修变更前将变更原因和内容告知已购房者,并提供三种以上替换产品供已购房者选择。变更后的材料、部品部件和设备不得低于样板房的档次,并在样板房内公示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应签订购房补充协议。


五是当装修工程中采用了首次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安全性评估、质量评估、专门施工方案可行性评估等内容。


《管理办法》指出,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严格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管理办法》指出,分户验收资料应整理、组卷,并扫描为电子文档。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由建设、施工单位归档保存,存档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应少于10年。在分户验收全部完成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将《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海南省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承诺书》(附件6)等,报送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管理办法》还指出,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作为《海南省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业主,并在入户显著位置(入户门背面)粘贴一份。


《管理办法》最后指出,对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或者存在影响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或明显质量缺陷等质量问题情况的,或者存在工程质量方面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与失信行为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或者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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