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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江西省室内装饰协会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江西省室内装饰协会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陈设委”)规范行业,凝聚力量,交流学习的作用,根据《江西省室内装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陈设委是江西省室内装饰协会(以下简称“省室协”)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省室协领导下开展活动,具体工作由省室协秘书处负责协调。

    省陈设委的设立、注销或更名由省室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  省陈设委是由全省(含在外地工作的江西籍)从事陈设、文化艺术专业的科研、教学、生产、施工、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专业组织机构。

    第四条  省陈设委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江西省室内装饰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围绕“服务、协调、自律”职能,汇集行业智慧与资源,建设调研和交流平台,促进陈设艺术学术研究,提升陈设艺术水平,推进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协助政府加强对从事陈设艺术行业人员的规范管理、资格认证和行业要求、标准的制定,推动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的研发与应用;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推动我省陈设艺术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第五条  省陈设委五年一届,主任委员(含执行主任)、秘书长可连任一届(但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六条  省陈设委应组建不少于7人的领导机构,且人员范围应涵盖陈设、文化艺术各相关产业。

    第七条  省陈设委成立启动经费由挂牌单位自筹,挂牌单位需提供省陈设委办公场地,履行职责发生的经费由省陈设委自行承担。

    第八条  省陈设委不具有独立财务,所收入会费款、赞助费款等必须进省室协账户(出具正规发票),省室协另按需求返还省陈设委作为工作经费。

    第九条  省陈设委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协商、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职责与构成

    第十条  省陈设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推动我省陈设艺术行业创新发展为宗旨,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

    (二)对陈设艺术行业进行调查研究,反映行业的诉求,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立法等方面提供行业依据。

    (三)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组织制定相关行规行约,协调、规范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 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四)定期组织全省会员进行学术交流,为会员提供交流、分享、学习、研讨机会,及时宣传发布最新信息;组织行业内评比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参加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提高我省陈设艺术设计整体水平。

    (五)加强与国内外行业之间的联系,组织开展省内外交流与合作,协助企业及委员拓展国外市场。

    (六)省室协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省陈设委委员应当符合自愿性、专业性和代表性要求。 

    自愿性是指委员能够关心行业发展,支持并积极参与省陈设委工作。

    专业性是指委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资历。

    代表性是指委员所在单位在类别、区域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第十二条  省陈设委设主任委员一名,执行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

    第十三条  省陈设委可以根据需要聘任顾问。

    第十四条  省陈设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小组,承担专项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三章  委员的职责与任免

    第十五条  担任省陈设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江西省室内装饰协会章程》;

    (二)关心陈设艺术行业发展,热心省陈设委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省陈设委活动;

    (三)具有较高的陈设艺术水平和丰富的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声誉;

    (五)省室协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省陈设委主任委员(含执行主任委员)、省陈设委秘书长由省室协理事长(会长)提名,经省室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聘任;省陈设委顾问、副主任委员由省陈设委主任委员提名,经省陈设委全体会议通过后,报省室协办公室备案,由省陈设委委员主任委员聘任。

    省陈设委委员和顾问的任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届满。

    第十七条  省陈设委委员应当参加省陈设委的活动,完成省陈设委交办的工作。

    第十八条  省陈设委主任委员(执行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与主持省陈设委会议;

    (二)受省室协授权,代表省陈设委签署有关文件;

    (三)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省陈设委工作计划;

    (四)向省室协理事会报告省陈设委工作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  省陈设委副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主任委员交办的任务;

    (二)参加主任委员会议,经主任委员授权召集与主持省陈设委会议;

    (三)其他应当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条  省陈设委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印章的领用及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二)筹备省陈设委会议;

    (三)起草省陈设委文件;

    (四)撰写省陈设委年度工作报告;

    (五)其他应当由秘书长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省陈设委实行激励与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激励:

    (一)积极支持省陈设委工作,热心参与省陈设委活动,省陈设委主任提名推荐进入省陈设委领导层;

    (二)向中室协推荐中省陈设委委员,应优先从积极支持、参与省陈设委活动的委员中选拔;

    (三)省陈设委向社会推介宣传,应优先考虑对省陈设委工作及活动支持的委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

    (一)省陈设委委员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省陈设委活动,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视为自行退出省陈设委;

    (二)担任省陈设委领导的委员,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省陈设委活动,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视为自行降低省陈设委委员层级。

    (三)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省室协纪律处分的,应当责令退出省陈设委。

    省陈设委在处理发生前述事由的,应当在十日内向省室协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陈设委主任委员退出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室协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主任委员以下的委员主动退出省陈设委,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主任委员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以上的委员由省室协理事会解聘,副主任委员以下委员由省室协办公室解聘。

    第二十四条  省室协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会员单位中增补陈设艺术委员,从支持省陈设委工作的委员中增补副秘书长及副主任委员,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聘任。

    增补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含副秘书长)的任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理事会届满。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二十五条  省陈设委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时间进度和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省陈设委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江西省室内装饰协会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省陈设委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遇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省陈设委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副主任委员可以提议召开全体会议。

    第二十八条  省陈设委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两次主任委员会议,出席会议的正、副主任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应出席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九条  经主任委员提议或秘书处建议,省陈设委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第三十条  省陈设委召开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议、专题会议,由省室协秘书处与省陈设委秘书长共同拟定会议方案,报主任委员同意。

    省陈设委工作小组自行召开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将会议方案告知主任委员和省室协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省陈设委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的,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第三十二条  省陈设委会议应当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或报告,交省陈设委主任委员审核后,报送省室协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省陈设委应当将省陈设委的会议材料和工作文件交省室协秘书处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三十四条  省陈设委应当每年向省室协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五条  省陈设委委员参加省陈设委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  省陈设委委员不得擅自以省陈设委或省陈设委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省陈设委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省陈设委委员未经授权,不得以省陈设委或省陈设委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 需要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经陈设委主任批准并遵守省室协相关要求。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省陈设委可以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工作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省室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室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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